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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

 2023-08-17 15:19    0  0 赞

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

【本期文章导读】

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

十六周岁未成年怀孕,父母有权利强制打胎?违法吗?

堕胎权之争

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

堕胎权的意思是女性怀孕后,是否能够自主决定是否中止妊娠。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堕胎权是否予以保护。

意义:

1、堕胎权,让女性能切实保护自己身体的健康。

2、堕胎权,避免女性因避孕失败而成为生育机器。

3、堕胎权,让女性能自主安排生活计划。

4、堕胎权,让女性拥有开始新生活的可能。

2011年7月4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堕胎有什么说法。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

尽管堕胎权之争的实质是美国政党之争、宗教之争、文化之争,但人们无法以任何理由去阻止符合程序产生的结果发生男性堕胎权。这其实就是长期被讨论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之争。就如同法律的裁决并不尽然能够让结果符合受的期许,有些人也可以利用法律不完善的部分去逃避或削弱制裁。

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

十六周岁未成年怀孕,父母有权利强制打胎?违法吗堕胎权是什么意思啊?

16岁的女孩怀孕、生育,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不可独立实施!父母作为她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必须管!如果不管,那么,她的父母就是失职(甚至是违法)!

1、所以,16岁的女孩怀孕,已经给她造成了永远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伤害,其父母就已经失职一次了(因为没有阻止其性行为)堕胎的意思是什么。如果再让她把孩子生下来,那么,就必将给她造成更大的伤害和无法解决的法律难题,所以,让她把孩子生下来,就是其父母的第二次失职、第二次违法!所以必须阻止其生育——让她打胎,不违法!

还有几句话要说一说:第一,如果让未成年的女孩再把孩子生下来,那么,该由谁来抚养?这个女孩还没有成年,还需要父母来监护,她显然没有抚养能力,让她抚养也是违法的堕胎权是否予以保护;女孩的父母是没有替她抚养这个非法出生的孩子的义务的!

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

2、第二,在这件事中,有没有人违法呢?16岁的女孩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不合法的,与她发生性行为的男人是违法的男性堕胎权。

第三,与这个女孩发生性行为的男人是否犯罪要看第一次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和这个男人的年龄。

3、第四,女孩的父母还应该追究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男人的法律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

不违法。未成年人没法养孩子,生出来谁养?是不是父母得背锅?而且谁让孩子怀孕的,孩子爸得负法律责任的堕胎权是什么意思啊。

4、不违法,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认为子女不具备生育生育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为其选择是否堕胎流产是堕胎的意思吗。

堕胎权之争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分局、卫生局联合下文,要求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有疑似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到医疗场所进行人流、堕胎,要认真做好登记,保留有关物证并及时向警方报告堕胎有什么说法。

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国家,公民都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利是有边界或者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个真理。权利受限制主要体现在公民一些次要权利在与公民自身或他人更为重要权利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来说,在尽量平衡的基础上,次要权利要让位于重要权利和公共利益堕胎的权利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幼女堕胎的隐私权也是如此,这种隐私权首先是与幼女控诉犯罪的权利发生冲突,因为幼女堕胎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是与犯罪有关联的,而作为幼女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因此为了让幼女更有力控诉犯罪,国家就有必要出台强制保留证据规定,帮助幼女实现控诉犯罪的权利(这是幼女的一项更为重要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就会与幼女堕胎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其次,幼女堕胎的隐私权还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为控诉犯罪不仅是被的幼女权利,犯罪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必须要予以打击,而为了打击的有效,出台强制保留证据规定就必不可少,这也与幼女堕胎的隐私权发生冲突。从权利与权利、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处理规则来看,幼女堕胎的隐私权要让位于幼女控诉犯罪的权利,让位于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南京市浦口区有关方面出台这一规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堕胎的权利。

不过,就公民一些次要权利与其自身另一些更为重要权利发生冲突而言,并非一定要次要权利让位于更为重要权利。在私法领域和部分公法领域,比如民事权利,公民完全放弃一些更为重要权利保留次要权利,公民可以为了出书获取稿酬,可以公布自己的隐私;公民也可以放弃选举与被选举权来保留其他权利。在一些公法领域,如追究犯罪的权利(自诉案件除外),由于这种权利关系到公共利益,公民就不可追究犯罪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其他权利,幼女不能为保全自己的堕胎隐私权而放弃对强奸犯罪的控诉,公民个人也无权为获取一定的财产而对、放火等犯罪进行“私了”堕胎的意思是什么。是否关系到公共利益是公民可以自由在冲突的权利中进行选择的底线堕胎有什么说法。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利用科技手段的本领越来越强,当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到可以判别胎儿性别并能随心所欲决定其取舍时,我们一方面心服人类高智慧在自然科学所取得伟人成就,另一方面却是由此进步与其它一系列相关方面的落后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对我们传统伦理道德和现有法律制度等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对社会在发展进步时所暴露出来的社会现象—一堕胎进行剖析,升对此现象在立法方面的不足提了点个人意见堕胎的决定权。

一、堕胎的概念危害

1、堕胎的含义,堕胎就是采用人工或药物的手段来提早结束妊娠的行为。

2、危害

(1)堕胎是—种随意扼杀生命的行为,与传统伦理道德理念相悖。

胎儿乃男女两性精子与卵子的生命结合体,是人类自身生产的生命之种,是延续生命、维系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生命继承者。堕胎究其实质就是男女两性对自己性行为产生结果的不负责和逃避责任,随意自山的对一个生命发育体堕胎,使其在自己手里夭折,这是对生命的扼杀,是惨无人道的,堕胎者可以有许多理由解释堕胎合乎大众利益,但我们无法不承认,这是功利主义的梦想,它往往漠视了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堕胎者们也许会辩解胎儿未发育成熟,未出生或者无人能确定胚胎生命的何时开始,但正因此我们更不敢说胚胎没有生命,至少我们可以肯定一点:那就是胚胎经过自山发育产出后就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堕胎的权利堕胎的权利。

胎儿本来可以在母体中逐渐发育成长、成熟产出后,就可成为国家发展和人类延续的后继人。然堕胎者却借助科技手段,把一个与自己血脉相承的生命发育体扼杀在萌芽阶级,胎儿之所以死,是因为父母不要他(她),堕胎者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是对当初他们自身的背叛,不仅扼杀了一个生命发育体,还是对传统的伦理道德进行了践踏、亵读。在当今文明的社会里,人们不应该容许,堕胎这样卑劣的行为发生,因为人类山野蛮落后的原始社会发展到今天文明的社会,人权保障也得以比较充分体现的历史阶段女性是否有堕胎权。我们倡导的仁爱友善的公序良俗不能容忍堕胎这种极不道德极其残忍的行为存在,为之是不道德视其为之而坐视不管,甚至充当其帮手,也是种不道德乃至罪恶流产是堕胎的意思吗。

(2)堕胎对女性的危害

我们知道,现代医学对堕胎通常采取的是人工流产或药物流产。

人工流产,是指在妊娠24周前采取人工方法把已经发育但未成熟的胚胎和通顺盘以子宫里取出达到结束妊娠的目的男性堕胎权。

药物流产,是指采用药物作用于母体使其结束妊娠。

医学研究已证明,不管采取何种手段堕胎,皆会不同程度地给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引起感染、出血,继发性不孕,盆腔淤血综合症,自然流产、早产、严重的则可能因大出血而死亡,这并非危害耸听,临床上已有过惨痛教训堕胎权是什么意思啊。

下面的事实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认识到堕胎对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危害:

1999年,北京的一位年青妈妈在13岁时,因发现怀孕已快临盆时带她去堕胎,结果导致两条生命的结束。

2000年5月,河南一位15岁的少女在男友陪同下私下去一小诊所堕胎导致手术后感染,造成严重的妇科疾病并终身不能生育堕胎的意思是什么。

2001年6月,江西一16岁的高中生在男友陪同下买来堕胎药私自服用,结果导致其死亡:……

一桩桩血淋淋的案例反映给我们的是深刻的思考,女性乃孕育生命的母体,社会的发展进步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她们,尽管她们长期以来饱受压迫和歧视。但近些年来,妇女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已得到很大提高,男妇平等的呼声在很多领域得以贯彻,甚至女性某些方面也得到了特殊照顾,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表示了国家对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视性堕胎有什么说法。

(3)堕胎自由将导致的其它社会问题

据中华医学会于二000年开展的一次社会调查的报告显示,①堕胎的女性中有90.3%的为婚前性行为者,9.5%的是已婚女性中因为检查出腹中胎儿为女婴而堕胎,0.2%的则是山于强奸乱伦等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堕胎,从此调查报告我们可以认识到堕胎的随意性将导致的几个严重社会问题堕胎的决定权。

①我们人口男女比例会因人为影响而失衡堕胎的意思是什么男性堕胎权。受调查的女性中9.5%的是因为腹中胎儿为女婴,此现象在占我国总人口数80%的农村中显得尤其突出,因为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执行得较为严肃,严格控制人口出生率,所以众多夫妻为了在躲避计划生育的同时又得一男婴,而不惜借助先进科技检查胎儿是男或女而后再作取舍,因此,我国的男女出生率会被人为因素影响导致发展比例失调,正常的社会进程会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遭到破坏,此现象不仅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男性也是极不公平的,例如会给男性们今后的婚姻就业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

②导致落后的社会意识的滋长和权利的滥用。

另一方面,堕胎的不受约束性,必然会造成人们滥用这种权利,调查报告显示,90.3%的堕胎都不是因为医学习题、强奸或是乱伦受孕,许多人会辩解道,若不堕胎,并多未婚母亲就要背负累赘,影响终身幸福,声称母亲生活的品质名声远比胎儿的生命更为重,虽然他们尽可以举出极端的个例来支持堕胎的立场,但这并不是我们要争辩的重点,因为事实已经证明,堕胎合法化助长了没有责任感的权利追求,并且这种权利追求是建立在牺牲胎儿为前提条件的,漠视了人权的存在,抹煞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如任由此行为存在,这已经不仅是单纯的个人选择问题,它更代表了——种社会的世界观和价值取向,此价值观的成立,是可以为了处于强势地位的人的利益而牺牲处于劣势地位,毫无争取权利能力的胎儿的利益为代价的,今天或许是胎儿生长发育和生命的忽视,明天就有可能是老人的安乐死,或是器官的买卖,或是消火低能儿童……雨)-叹的是,人权极度地扩张,反而降低了生命的尊严,人类的价值似乎是山市场来决定的,如此的话,难免让人有孔夫子“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之叹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堕胎的权利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

③对两性间建立良好交往关系不利

社会要发展,人类要进步,生命要延续,这都离不开两性之间的交往和结合男女间的交往形式在当今较为文明,开放的社会表现得更加多样和密切,男女间对较为敏感的性问题看得更加理智、健康、开放,这就难免会使人们在交往中山于受西方及时享乐思想和性开放扭曲认识的侵蚀,加之堕胎在我国的随意自山性,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其越轨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考虑,这更容易导致一些男女在交往中的一些性放纵行为的发生,此在未婚的年轻男女中显得尤其突出,调查报告中90.3%的数字可以很好证明

二、从法律上分析堕胎的性质

从法律角度看堕胎符合我国刑法保护的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四个方面,现分述如

2、客观方面:堕胎已具备剥夺胎儿生命权的行为。

我们知道、剥夺他人生命权立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枪杀、刀砍、爷劈、也有投毒、放火、爆炸,既可采取积极主动的作为方式,也可用消极被动的不作为方式,既可用物理方法,还可用化学方法,总之,其实质是采取间接或直接作用于人,使人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因其行为而终结,堕胎正是用人工器械或药物作用于—胎儿母体或胎儿本身,对胎儿的正常发育进行破坏,使胎儿在发育成熟后就不复存在,所以,堕胎客观方面也符合堕胎罪之特征。

3、主体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犯故意罪的,应依法予以追究。考虑到堕胎性质的特殊性,定罪的年龄应放宽到16周岁。因此,不管堕胎者是否为婚后的合法夫妻或婚前未婚之男女,只要年满16周岁则在所不同。

4、主观方面

堕胎者故意通过人工或药物方法使胎儿在出生前就不复存在。过失导致胎儿流产的则排除在外。

三、从与其它法律规章上的比照分析

2、从地方法规的规定看

2003年5月9日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此办法规定,凡怀孕13周以上的妇女要求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须持有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因医学原因不宜继续妊娠的医学诊断证明。无有效证明的,有关机构不得为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此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而制定的,从此规定我们也可看到,堕胎的自由性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立法对其进行了约束,但其仅在湖南一个省范围内有效,那么在我们全国来说,对堕胎自由性的约束更应该尽快实施。

四、中国的立法现状及国外法律对堕胎的规定

(1)中国立法现状

中国历次刑法的制定、修改、补充一切未把堕胎行为纳入调控范围,未对其加以规范,不仅把它排除在故意罪之列,亦未定堕胎罪,到最近仅有一小部份法规对堕胎加以有条件的限制,(如湖南省生育证《管理法》)其它的则是自由的。

(2)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

尼泊尔据1942年的有关法律规定,孕妇除处于生命危险状态或怀孕将引起健康受损外,不得进行人工堕胎,违者将处5年监禁和高额罪款,(注:尼泊尔于2001年5月举行全民公决,对堕胎问题投票)后尼泊尔通过堕胎法案,规定,如为了选择胎儿的性别而堕胎的话,当事人将受法律制裁。

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堕胎手术是非法的,土耳其《计划人口法》等5条、6条规定,妊娠10周内允许堕胎,但10周以后堕胎只有在妊娠危及母亲生命或伤害未出生孩子时才能进行,未成年人智力低下人的堕胎需取得其本人监护人的同意。

印度1971年颁布的《终止妊娠医疗法》允许基于保护母亲生命和健康及防止畸型儿出生的堕胎,同时也允许和把堕胎作为避孕的被救措施但严格控制在20周内超过此期限的,除非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并需两名医生同意才能堕胎。

阿根廷法律规定,只有因强奸,乱伦而怀孕或怀胎危及孕妇生命,经法官和妇产科大夫的判定才能做人工流产,否则为非法堕胎。

(3)中外关于堕胎的立法对比

中国的立法对堕胎未加任何限制,国外的许多法律尽管视堕胎行为为犯罪,但均有其限制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堕胎是合法的,笔者认为,其条件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

① 如:土耳其《计划人口法》第5条6条规定妊娠“10周内允许堕胎……”此条规定值得离榷。此条以时间作为界限,作为认定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是不科学不妥当的。

② ②印度1971年颁布的《终止妊娠医疗法》允许把堕胎为避孕的补救措施,笔者认为此规定是极其谎诞的,他没有认识到堕胎的实质是残酷剥夺了胎儿的生长发育权,视其为儿戏的作法不免让人感叹人们对人权是何等的漠视。

国外关于允许堕胎的条件有的是非常合理的,考虑了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在把堕胎定罪后,确有借鉴之必要,例如,当孕妇处于生命危险状态或继续妊娠将严重有损孕妇健康及胎儿时,可凭有关部门证明,及时实施堕胎。

五、总结及建议

注释:①摘自《健康报》2000年9月5日第3版

相信看完以上的内容,大家对于堕胎的法律和权力问题以及其他几个相关问题都有了比较全面且深刻的理解。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后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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