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文章导读】
早产儿死亡埋了
2019年9月16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接生了一个早产儿,但是在孩子还有微弱心跳的情况下,却让孩子的父亲签署了死胎自行抱走的处理意见书,然而,当孩子的父亲把这个被医生装在塑料袋的“死胎”拿出去准备处理的时候,孩子动了,哭了,发现孩子没死的许先生才急忙将孩子送往急救室,但是孩子因为连闷带冻两个多小时,已经因为缺氧严重而重度脑瘫了早产儿被告知死亡发现活着后续。
还有心跳却被告知孩子生下来就死亡了。
在采访视频中,医院的医生原来是知道孩子还没死的,孩子还有心跳的。但是医生却没有把情况告知给许先生早产儿死亡埋了。导致了许先生一直以为孩子生下来就是个死亡的胎儿,而不是一个能够呼吸、有心跳的婴儿。所以才会有许先生签字的“死胎自行抱走”的处理意见函。
从未告知孕妇,孩子有生存可能。
在手术前3小时,由于孩子是7个月的早产儿,所以医院还要求孕妇签署一份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是在这份同意书上面,除了告知常规的手术风险,居然还有“放弃胎儿,拒绝抢救”的手写内容早产儿被告知死亡发现活着后续。难道是孕妇自己放弃了这个孩子?
然而事情却并非如此,许先生的妻子在手术前签字,是因为医院方告诉她,这个孩子太早生下来了,活不下来了,给她一种孩子生下来必然是死的印象,所以她才可能写下“放弃胎儿”这样的内容七月的早产儿能存活吗?。
可实际上呢,孩子不仅仅正常地生下来了,而且还有心跳七月的早产儿能存活吗?。然而医生还是没有对婴儿在第一时间进行抢救,连脐带都没有剪掉,都直接草草将婴儿放在塑料袋里面交给了许先生,并让他签下“死胎”自行带走的文件&;&;
虽然许先生发现孩子还活着之后送去了急救室,但是抢救过来的孩子已经变成了脑瘫,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伤痛&;&;而如此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究竟还适不适合待在岗位上,又有多少人曾经遇到这样的“被死胎”,我们无从得知&;&;希望许先生一家能够平平安安将孩子养大吧早产婴儿被宣布死亡放太。也希望医院能够对这样的医疗事故负责&;&;
生下来的时候婴儿仍然还活着,医生不负责任,没有好好检查,更没有尽职尽责的抢救。
这是由于医院的误判造成的。
河南商丘某早产儿被医院宣布“死亡”后,放入医疗废物处置袋,交给父母处置;然而,父母发现婴儿仍然活着,并被诊断为患有严重脑瘫的儿童早产儿回家后死亡。
同一天,婴儿的父亲徐先生告诉《报纸》,婴儿目前健康状况不佳,自住院以来从未离开过医院。
根据上述通知,下一步,卫健委将组建调查组,认真调查核实相关事件,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渠道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相关医学鉴定报告出具后,卫健委将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医院称早产儿已死亡 家人准备下葬却听到了啼哭。
同日下午,商丘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对《南华早报》表示,“对婴儿的医学和司法鉴定过程肯定会有后续(通知)七月早产儿死而复生后续。
该报此前曾报道称,来自河南商丘的徐老师说,他的妻子于2019年9月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娩。医生在手术前告诉他,孩子是死产,让他签《胎儿死胎处理方案》,上面写着“死产自行带走”。然后,徐先生拿到了一个装着胎儿的黄色医用垃圾袋早产婴儿被宣布死亡放太。出院时,他发现塑料袋里的胎儿在抽搐,立即返回医院抢救。确诊后,孩子有脑损伤。
据河南电视台报道,前述医院的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生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失误。妇产科负责人表示,家属在带走孩子之前已经签署了拒绝抢救的同意书。医护人员接到许老师送回来的孩子后,发现孩子心跳很弱。
医院早产儿死亡处理办法
需要。新生命死亡需要备案。
1、在县级以上医院死亡的婴儿,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
2、在乡级医疗单位死亡的婴儿必须有服务所人员临场验证,并共同出具证明。
3、在村或其它场所死亡的婴儿,24小时内必须有必须有村支部书记、主任、计生管理员的其中二人和一名服务所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在《婴儿死亡报告书》上签名证明,当月报送乡镇计生办,出具假死亡证明。
新生儿死亡需要证明材料:
根据规定,丧属在办理火化手续时,必须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1、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加盖所在地公安部门印章。
2、在住所死亡的,其家属向当地公安部门书面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书》。
早产儿没办死亡证明直接埋了
1、法律分析:早产儿需要开具死亡证明,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在县级以上医院死亡的婴儿,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
3、在乡级医疗单位死亡的婴儿必须有服务所人员临场验证,并共同出具证明。
4、在村或其它场所死亡的婴儿,24小时内必须有必须有村支部书记、主任、计生管理员的其中二人和一名服务所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在《婴儿死亡报告书》上签名证明,当月报送乡镇计生办,出具死亡证明。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好了,关于早产儿死亡埋了问题,今天就讲到这里,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对大家的问题有所帮助。